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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選舉投票日全縣設61個投票所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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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五合一」選舉進入倒數計日,金門縣選舉委員會表示,投票訂於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四時止,在全縣(包括烏坵鄉)六十一個投開票所進行投票,請有投票權的選舉人記得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屆時前往指定投開票所投票。
而未攜帶投票通知單者,務請記住投票通知單上之號碼,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
縣選委會表示,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設置,金城鎮有十七處、金寧鄉十一處、烈嶼鄉六處、烏坵鄉二處、金湖鎮十三處、金沙鎮十二處,合計共六十一處。
金門縣選委會表示,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場投票,逾時不許入場,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場,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縣選委會指出,金門「五合一」選舉,選舉票顏色方面,縣長選舉票為淺黃色;議員選舉票為白色;鄉鎮長選舉票為金黃色;鄉鎮民代表選舉票為淺粉紅色;村里長選舉票為白色。
縣選委會也就選舉人投票應注意事項作提醒,指出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金門縣選委會強調,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1)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2)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3)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縣選委會指出,選舉人領得選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選,並將選舉票摺疊投入票匭,不得逗留;如將選舉票攜出投票所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八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選委會指出,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縣選委會指出,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1、圈選二人以上。2、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3、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4、圈後加以塗改。5、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6、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7、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8、不加圈完全空白。9、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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