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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船越界抽砂捕魚政府研商因應之道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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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於日前邀集陸委會、海巡署、法務部、經濟部、國安會及福建省政府等單位,由政務委員鄧振中主持「因應大陸籍抽砂船越界盜採海砂會報」,副縣長吳友欽在簡報執行「取締大陸籍抽砂船越界盜採海砂」報告時指出,大陸對非法抽砂船管理偏弱、處罰偏輕,僅靠處罰已不足威懾違法行為,由於非法抽砂之危害極大,首為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大陸進行嚴打,大陸抽砂船進而轉往金門海域中線處聚集形成抽砂船團,俟機非法越界盜砂。大陸非法砂石船作業模式採取:(一)靠近海域中線得迅速逃逸,執行取締不易。(二)利用夜間抽砂作業規避登檢,蓄意造成輪機故障或以棍棒、迂迴、蛇行等各種手段阻擾登檢。(三)即時蒐證不易致使取締困難。(四)抽砂船集體行動相互通報,倘發現巡防艇巡航時,即以無線電等方式通知其他抽砂船迅速離開。因前述原因縣府從102年將罰鍰提升為新台幣300萬元,但取締到案大陸抽砂船案件仍偏低。
解決盜砂 建議提高罰鍰
為有效嚇阻大陸抽砂船,會中並建議解決方案:(一)建立兩岸金廈海上執法機制,解決海域管理問題。(二)兩岸地方政府建立對口單位及通報機制,與陸方協商建立金廈海域實施監督執法的互信機制和定期協商機制。(三)將依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提高罰鍰至新台幣400萬元整。有關大陸盜採海砂與陸方之溝通協調、聯合取締及法案修正等,行政院將持續協商積極解決。
本月24日陸委會也邀集國安局、行政院、法務部、農委會、海巡署、海基會及金門、連江、澎湖縣政府召開研商因應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相關法令研修及行政作為會議,針對近來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猖獗,嚴重影響我國海域及漁民生計,且引起社會輿論高度關切(海巡署前於本103年10月3日通報,金門禁限制水域內約有150艘大陸漁船非法捕魚,媒體亦報導前揭情形)希政府能重視並遏阻大陸漁船越界捕魚情形,以確保我漁民權益與養護海洋資源。
常犯漁船 沒入以資警惕
今年10月3日,大批大陸漁船越界進入金門海域作業海巡署除立即派遣船艦及特勤人員增援金門縣,並於10月7日函建議陸委會透過兩岸溝通管道向陸方表達嚴正立場,約制所屬漁船勿越界至我方水域作業;另金門縣政府亦於同日函請中央相關單位協助維持金門周邊海域漁業作業秩序,確保漁民生命財產安全,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海巡署暨陸委會加派海巡船艦抵金遏止大陸漁船入侵並加強兩岸協商,並建議提高大陸漁船罰鍰金額與沒入常犯漁船,以收警惕之效。
陸委會表示為遏阻大陸漁船越界捕魚,業4次透過海基會循兩會管道轉知陸方,最近1次係海基會於本年10月9日函請陸方應強力約束大陸船舶及相關人員勿擅入我方禁止、限制水域越界捕魚等非法行為。另外,海巡署亦表示自101年3月21日(兩岸條例第80條之1自101年3月2日起施行)迄本年8月31日止,海巡署依兩岸條例第80條之l(處罰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對於越界遭我方扣留的大陸船舶已裁罰672艘船舶,罰鍰金額總計為1億1,873萬元。
不懼罰鍰 只因有利可圖
立法委員亦非常關切大陸漁船越界捕魚情形,並已提出兩岸條例第80條之1修法相關建議,如立法委員陳雪生102年提案對越界之大陸漁船得處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立法委員邱議瑩等20人於本年10月提案對越界之大陸漁船得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立法委員徐欣瑩等29人於本年10月提案對越界之大陸漁船得處1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前揭提高罰鍰系立法委員對於兩岸條例中的大陸漁船之處分相較於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0條對於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 (捕、撈) 獲物之處分相較制裁手段明顯偏低,以致於大陸漁船無所畏懼,在越界捕魚所得高於罰鍰誘因之下,即便被罰鍰後仍有越界捕魚累犯之情形。
兩岸聯手 才能有效遏止
與會相關單位於會議中就修正兩岸條例第80條之1提高罰鍰額度等議題進行討論,達成共識如下:1.在兩岸條例第80條之l未修正前,依現有措施對於越界捕魚情節重大之大陸漁船(如電、炸魚或越界3次以上)由海巡署斟酌沒入漁船、漁具及漁獲並移交縣市政府銷燬。2.海巡署現階段將修正「海岸巡防機關處理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案件裁罰基準」,考量大陸漁船船型規模、犯罪所得及越界次數,提升裁罰金額,以達有效嚇阻並觀察累犯情形供作兩岸條例第80條之1提高罰鍰額度之參考。3.透過兩岸聯合打擊犯罪司法互助管道,建立溝通協調方向,加強聯合取締機制,共同維護海域資源。4.與會縣市政府均建議提高大陸漁船越界處分罰鍰,將由中央相關單位彙整大陸漁船越界捕魚資料提供立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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