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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區私有土地問題有解只等立院通過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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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區的私有土地問題有解!已經列入「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修正草案」,只等立法院通過!
根據地政局在「離島建設條例還地於民說明會」中的說明,軍方在金門已完成地區掃雷157處,面積約三百公頃。民國四十年到六十年,這些土地因為軍方布雷而無法登記,因此經由特別立法,要將土地還給百姓。
未來取回雷區土地會有兩方式—其一是以舊契或是埋雷前有軍方出具的證明;其二是主張時效取得。等條例草在立法院通過後,將全面實施。
關於時效得,若民眾主張以善意方式,於十年或二十年中,以時效佔有者,必須要有佔有事實。若持四鄰證明(兩個保證人),則證明書上要寫出面積大約多少,而保證人則要實地參與指界。過去根據《安輔條例》欲取得四鄰證明時,保證人面對檢察官時,有人會說不知道土地有那麼大,因此而被解讀為有舞弊之嫌。要求證明人親身參與指界,是為了避免類似的問題。
另外,雷區地的申請,將可依不動產糾紛調處方式解決相關問題。
此外,雷區有很多未登記土地,將併雷區土地辦理第一次登記。 「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修正草案」的內容如下:
本條例適用之地區,位於雷區範圍內之土地,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者,其民國60年4月30日佈雷前之原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占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土地所在地政機關申請返還。
前項申請返還土地案件,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佈雷前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佈雷前已繳納之土地稅賦、水電或設籍證明。
三、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
四、雷區土地所在二人以上四鄰證明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書。
前項第四款證明書應載明約計之土地面積及係證明人親自觀察之具體事實,而非推斷之結果,且該證明人於被證明之事實發生期間,應具有行為能力,於占有人占有期間,應設籍於土地所在或毗鄰之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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