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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公務員赴陸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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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公告,修正「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各一份,自即日起生效。
移民署依據內政部103年12月1日台內移字第1030954857號函辦理。
 公告內容為: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上述退離職未滿三年者)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及進入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應詳填申請表由服務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三星期前(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申請表應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一星期前)送達移民署,轉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至100萬元罰鍰,合先敘明。
 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填申請表經服務機關附註意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併予敘明。
 另如有情形特殊或時間急迫以傳真方式申請者,請務必於傳真後依申請表上所附移民署聯絡電話向承辦窗口確認是否收到,審查(核)結果將以書面或傳真回復,尚未收到回復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者,即為違反前揭規定,屆時將依兩岸條例規定處罰,請協助轉知所屬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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