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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菸酒管理法明年元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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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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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新修正菸酒管理法,除部分條文涉及業者調適外,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
 國庫署指出,本(103)年6月18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菸酒管理法,行政院業核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但第27條第1項及第53條第3款,自104年7月1日施行;第35條、第39條第5項第2款、第55條第1項第5款及第3項有關違反該款規定罰責,自105年1月1日施行;第32條第1項第8款、第2項後段及第50條第1項有關違反該款、該項後段規定罰責,自105年7月1日施行。
 國庫署指出,本次菸酒管理法,係就酒品衛生安全、菸酒業者管理、菸酒標示及廣告促銷、提升私劣菸酒查緝效能等,予以強化,將使菸酒管理制度更臻完備,保障國人菸酒消費安全及權益,其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未變性酒精管理:(一)增列未變性酒精得申請進口之用途項目,並規範供製酒之未變性酒精以符合CNS15351食用酒精國家標準為限。(二)定明使用符合食用酒精國家標準以外之酒精所製酒品屬劣酒,並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至6,000萬元罰金;如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至1億元罰金。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兒少保護:(一)增訂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且酒之標示、廣告或促銷,不得具醫療保健等用語,或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二)定明酒之廣告或促銷不得以兒童、少年為訴求對象;另規定酒之販售得設置專區或專櫃,將可避免混淆或引誘兒童或少年購買。(三)增訂酒之廣告或促銷,除現行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外,應另明顯標示「禁止酒駕」警語。另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及「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之警示圖文。
 三、打擊私劣菸酒:(一)定明私菸、私酒之態樣,並增訂已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及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屬私菸酒。(二)增列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業者提供菸酒品真偽鑑定報告或來源證明文件。(三)增訂查獲劣菸、劣酒時,主管機關應命業者立即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並予回收、銷毀機制,及增訂相關罰則。另應沒收(入)之私劣菸酒及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入)之。(四)對於產製、輸入、販賣、運輸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劣菸、劣酒者提高刑責。
 四、增進菸酒業者管理:(一)申請設立菸酒製造及進口業者,應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算2年內(本法施行前已取得設立許可者於104年1月1日起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除有正當理由並申請展延獲准者外,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二)增訂菸酒製造業者其工廠登記經廢止或撤銷,或經主管機關查核其已無菸酒產製事實,及菸酒進口業者連續2年未經營菸酒進口業務,應繳銷許可執照;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三)增訂菸酒進口業者之組織以公司為限,惟不溯及既往,並應繳交許可年費;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如未繳交許可年費,且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將廢止其設立許可。
 五、法規鬆綁簡政便民:(一)取消非股份有限公司之酒製造業者年產量限制。(二)刪除菸酒製造業者受託製造菸酒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產製及其處罰規定。(三)簡化進口酒類衛生風險較低者之書面核放方式查驗之作業。(四)為協助業者出口之需,增訂主管機關得核發或協調其他機關核發衛生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規定。
 財政部國庫署指出,配合菸酒管理法之施行,財政部已同步研修該法施行細則、酒類標示管理辦法、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等子法規,將配合該法之施行日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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