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落地簽元旦上路金門警方嚴陣以待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縣府報導。
點閱率:412

 因應104年1月1日起陸客落地簽上路,金門縣警局針對陸客抵金後行蹤(程)的掌握、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在金犯案後迅速追查、及再次申請入境的管制問題等研擬相關因應作為,以減少對地區治安帶來的衝擊。 
 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大陸地區人民以旅行事由入境金門、馬祖、澎湖時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即落地簽),即原大陸36城市居民需費時數日透過旅行社代辦「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往來通行證」(簡稱入臺證),現將申請表格等前置作業填寫準備完善,至水頭碼頭「落地簽申辦櫃台」,僅需2分鐘即可於現場取得落地簽證通關,大幅節省入境程序及花費時間,可預見未來大陸人民經小三通管道入境金門人數將大幅增加,對金門地區治安勢必產生衝擊。 
 縣警局於103年12月29日由局長謝榮隆率各相關科室主管,至水頭碼頭拜會入出國及移民署總召、國境隊及查緝隊,討論開放陸客落地簽相關程序並對開放後對地區治安產生之問題交換雙方意見,目前已建立聯繫管道及協調合作機制,並初步針對預擬狀況達成共識,以因應104年1月1日開放陸客落地簽對地區治安產生之問題。 
 縣警局昨日在縣府103年12月份治安會報提出的「因應陸客落地簽治安強化作為專案報告」中,預擬可能發生的四項問題提出各項因應的作為。 
 針對「大陸人民(自由行、落地簽)抵金後,行蹤(程)難以掌握。」,其因應作為包括:「落實大陸人士投宿登記通報機制」,先以公文要求地區各民宿及旅館業者確實依旅館業管理規則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該管分駐(派出) 所備查,並責由各派出所專責管控,佐以派員與移民單位資料進行稽核,如經查未依規定將大陸人士投宿資料通報至分駐 (派出) 所,即將相關違規旅宿業者通報至觀光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其一為「協調港務處調整監視器位置」,協調港務處調整入境出口監視器鏡頭方向,將鏡頭對準旅客上下車處,以掌握犯嫌入境後係搭乘何部計程車或其他交通工具離開,俾利限縮後續追查可疑犯嫌行蹤範圍,據以追查。     
 關於「大陸人士抵金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警方因應作為「強化清樓專案機能」,責由各警分局加強於執行清樓專案時,至各出租套房、工地、工寮清查有無大陸人士居住並從事非法打工或賣淫等其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並建立出租套房屋主連絡窗口。如經查獲非法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即將雇主(業主)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移送法辦,如該大陸人士涉及刑事責任則移送地檢署偵處,反之非法工作,則移請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並遣返。另對於租屋供大陸女子從事妨害風化工作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查報送請主管機關裁罰。 
 至於「大陸人民在金犯案後迅速離境,追查不易」的因應作為包括:「入出國及移民署留置及境管機制」,縣警局如經偵查掌握犯嫌個資,即彙整相關證據,報請檢察官開立拘票,並將「拘票」及「職務協助通知單」傳送至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隊,即可立即啟動境管及留置機制,如犯嫌欲出境通關,即由海關予以留置並通報本局警力到場。 
 其二為「啟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該局自99年受內政部警政署授權,為「金門-廈門」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聯繫窗口,如經偵查掌握犯嫌個資,即可循此管道通報廈門市公安局協助追緝。
 其三為「協調院檢強化速審機制」,查獲大陸人士涉刑事案件時,為避免日後司法程序因嫌犯不在金門而無法進行,縣警局已與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啟動「速審」機制,並將犯案陸客儘速遣送返回大陸,以完成我方司法程序,目前與地檢署間互為配合之執行狀況良好。 
 其四為「加強社區住戶、商家宣導」,加強針對地區民眾、商家進行宣導強化民眾防竊意識,並強化社區守望相助機能,如發現社區出現可疑人士出沒,即與警方聯繫,派遣員警前往了解,或遇有觀光客於消費時發生糾紛,先由店家介入調解、緩和氣氛並同步通報警察局派遣線上員警前往排解,期抑制禍端於初始,避免釀成其他災害。 
 至於「大陸人民曾在臺、金犯罪,再次申請入境,管制問題」的因應作為上,縣警局指出,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當大陸地區人員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時,若有違反該法第12條規定之23項情形者,「審查單位」得不予許可,其中包括諸如: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者、涉有內亂外患罪重大嫌疑者、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者、曾在臺灣地區有行蹤方向不明紀錄二次或達二個月以上者、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者…,故大陸人民申請進入臺灣、金門地區時,依法可將具不良習性,或有犯罪習慣之人士阻絕於境外,惟審查之主管單位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非屬該局權責範圍,將協調移民署先期過濾,並將資料知會港警中隊及該局會辦,以期防範於未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