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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嶼廢食用油有回收機制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烈嶼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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餿水油風暴引起國內重新重視廢食用油流向,烈嶼鄉公所清潔隊提醒家戶回收後廢食用油可交由清潔隊資源回收車清運,而事業單位或攤商所產生的廢食用油,也可交由資源回收車或委託合法回收管道做回收,以免受罰。
劣油食安事件燒出台灣廢食用油的管制漏洞,環保單位加強宣導,並啟動廢食用油回收新制,確保廢食用油流向與用途。烈嶼鄉公所清潔隊提醒民眾如有不要的廢食用油,千萬不要丟入垃圾桶、廚餘桶或下水道中,請務必交給資源回收車,一方面讓廢物再利用,不使資源浪費,將廢食用油經處理及再利用轉變為生質柴油或再製成「家務環保肥皂」,不但做到廢物利用,也更能緩和水質與土壤污染的問題好處多多,也是資源永續利用的美事一樁。
 清潔隊說明可回收的廢食用油,凡供應烹調食物所使用的油,廢棄時均可以交付回收,如有回鍋油、過期的食用油,亦屬可回收的食用油。機油、潤滑油並非廢食用油回收種類,不可以和廢食用油混合回收。提醒您廢機油、潤滑油應交由機車行、汽車修配業或加油站回收。
 清潔隊指出,家戶、小吃店、攤販及其他非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應交由下列機關(構)清除:1.執行機關。2.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3.廢食用油之處理,應交由取得許可項目含廢食用油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4.廢食用油之再利用,應交由取得許可項目含廢食用油或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可以收受廢食用油進行再利用之再利用機構。對於廢食用油回收個體戶,短期請輔導其將回收之廢食用油應交給合法之清除機構清除至合法之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妥善處理、再利用,並續輔導其取得合法之清除許可,始得收受廢食用油,否則,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處分。
清潔隊提醒餐飲業者(餐廳、小吃店、攤販)產出之廢食用油未交由清潔隊或領有清除許可證的業者回收,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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