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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補助6日截止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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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受理104年度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申請補助,即將本(一)月六日截止受理,只要經縣府核准立案之庇護工場均可提出申請;該補助期間自今年一月起至十二月底止,補助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一般性補助項目及標準(庇護性就業服務)」所訂標準為審核依據。
 縣政府受理今年度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申請補助相關申請表件暨規定請公告於金門縣政府全球資訊網及供下載;該計畫辦理目的為推動對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受理申請資格為經縣府核准立案之庇護工場,計畫受理申請時間即將於六日截止,而審查會召開時間另訂。至於其補助期間自今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補助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一般性補助項目及標準(庇護性就業服務)」所訂標準為審核依據。
 申請受補助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方案應於公告補助受理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辦理:(一)、申請書。(二)、營運計畫書。(三)、方案內容涉及商業經營事項者,應檢附含人事、財務、損益及補助期程評估之經營計畫。(四)、庇護工場設立許可證明文件。(五)、財務或勞務之採購,其單項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檢附估價單。(六)、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者,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修繕計畫圖說、工程預算書等資料;建築物非自有者,加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七)、當年度消防安檢合格證明,且應符合相關建築消防法規。
 至於計畫方案之考核與評比:(一)、申請本計畫,應提出執行成效報告(報告內容為當年度一月份至十一月份)交縣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審核,並列為下年度補助之參考。(二)、縣府社會處得不定期查核計畫方案之執行情形,如發現補助經費未依計畫執行或挪用,縣府得終止補助,並應追繳已撥付之經費。前項第二款之補助經費未依計畫執行或挪用,如涉有不法情事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評鑑、考核及輔導:(一)、補助案執行期間,縣府得派員實施不定期行政督導,並得依補助案之性質,邀請專家學者實施專業督導;其督導結果,得作為本府繼續、暫緩或停止核發補助款之依據。(二)、縣府於每年十一月底前辦理評鑑或組成考核委員團體,結果作為下年度是否繼續補助之重要依據。(三)、執行單位應配合縣府及中央單位辦理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評鑑。
 執行單位辦理庇護工場注意事項:(一)、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庇護工場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暨進用庇護性就業者應注意事項」。(二)、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所聘用之工作人員應核實給付薪資,並於聘用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歷證明影本送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補助案,其執行地點應依消防法規之消防安全設備規定,辦理檢修及申報等事宜,並應於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合格證明證明文件函送本府備查。(四)、應與縣府簽訂庇護工場行政契約書,並依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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