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綷肉輸台規定可望鬆綁

發布日期:
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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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區牧農們有福了!動植物防疫所表示,有鑑於金門地區酒糟牛輸台需求孔切,農委會將修正「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未來將可望進一步鬆綁相關綷肉輸台規定。
 動植物防疫所指出,此次修正依據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辦理,地區牧農朋友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在元月六日前內陳述意見或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俾利相關條文修正。
 動植物防疫所表示,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草案以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為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並自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訂定發布施行,期間經歷三次修正,最後一次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
 農委會有鑒於金門馬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往來日趨頻繁,為有效管控防疫風險,降低疫病傳入臺灣本島之機率,故該規則有修正之必要,並於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及十二月十五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召開第七次及第九次「豬瘟、口蹄疫及重要豬病防治諮詢小組會議」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會商,獲致共識決議修正。
 而規則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修正草案,其中修正的要點明確認定,為確認豬隻以外偶蹄類動物於來源場健康情形,修正縮短豬隻以外偶蹄類動物來源場檢驗時間至每三個月抽檢(修正條文第四條)。
 另外,為有效於屠宰場端管控疫情發生及散播風險,修正偶蹄類動物需送至金門縣政府或連江縣政府指定之畜牧場屠宰(修正條文第六條)。
 第三,則是為避免運抵臺灣之偶蹄類動物因運輸緊迫等原因而增加疫病發生風險,修正偶蹄類動物須送至金門縣政府或連江縣政府指定之屠宰場於二十四小時內屠宰完畢(修正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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