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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不服機關處分可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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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金鎗/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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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得依法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同時應特別注意各階段救濟程序之法定期限及繳納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門稽徵所並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應於規定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如核定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例如,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03年3月25日,則申請復查期間自103年3月26日起算30天,至103年4月24日止。若核定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在收到核定通知書後30天內申請復查,例如,於103年3月25日收到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核定通知書,則應於103年4月24日前提出復查申請。
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例如,復查維持原核定,國稅局將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03年6月25日送達予納稅義務人,繳款書上之限繳日期雖為103年7月6日至103年7月15日止,惟提起訴願期限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即103年6月26日起算30日內,應於7月25日前提出。而行政訴訟,則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
該所同時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核定之稅額而提起訴願時,請記得應在繳納期間內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之半數,若未在期限內繳納,就會被加徵滯納金,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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