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小現任與候用主任儲訓1/30報名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辦理金門縣104年度國民中小學「現任主任」儲訓及金門縣104年度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儲訓,報名時間為104年1月30日(上班時間08:00-17:30)於縣府教育處收件。報名方式,由參加者檢同相關證件親自報名或委託他人代理,如有特殊情形得以委託書委託他人報名,通訊報名一律不受理。
金門縣104年度國民中小學「現任主任」儲訓,甄選資格:
(一)國中主任: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1、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2、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3、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離島、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具上列資格外,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國小主任: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小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1、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2、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3、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離島、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國民小學主任甄選。具上列資格外,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
參加人員:99學年度任職金門縣各國民中小學之主任,符合上開資格者皆可參加。
報名時須繳交甄選儲訓資績積分審查表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乙份(經學校人事單位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員職章)。積分審查之分數以當天送審資料為準,不得事後補件。
甄選項目及程序:「現任主任」以資績審查成績做為儲訓依據,資績總分為100分,依資績成績高低依序排列錄取及備取人員。評分標準:資績審查佔100%(含學經歷、進修訓練、服務成績及特殊加分等)。
錄取名額:(一)國中:3名。(二)國小:6名。上列各組錄取名額為預定,若本縣「104年度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儲訓」名額尚有餘額時,所留之名額得由【現任主任】備取人員依序補足。而錄取人員須接受6週儲訓。儲訓時間:1、國中:104年3月9日至4月17日(配合國家教育研究院所訂時程辦理)。2、國小:104年6月15日至7月24日(配合國家教育研究院所訂時程辦理)。儲訓地點:1、國中:國家教育研究院臺中院區(臺中市豐原區師範街67號)。2、國小:國家教育研究院三峽總院區(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號)。未參加儲訓或儲訓成績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錄取人員經儲訓成績合格者,即完成主任儲訓資格,並得以參加金門縣儲備候用校長甄選之依據。
至於金門縣104年度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儲訓,甄選資格:
(一)國中主任: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1、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2、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3、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離島、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具上列資格外,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二)國小主任: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小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1、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2、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3、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離島、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國民小學主任甄選。具上列資格外,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
甄選項目及程序:總分為100分,達60分者始得參加甄選,以甄選人員之資績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至額滿為止。評分標準:資績審查佔100%(含學經歷、進修訓練、服務成績及特殊加分等)。錄取名額:(一)國中:2名。(二)國小:6名。上列各組錄取名額為預定,若本縣「104年度國民中小學(現任主任)甄選儲訓」名額尚有餘額時,所留之名額得由候用主任甄選備取人員依序補足。錄取人員須接受6週儲訓。而未參加儲訓或儲訓成績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甄選錄取人員經儲訓成績合格者,發給候用主任證書。各校遇主任出缺時,由校長就候用人員優先遴聘為原則;自100學年度起學校遴聘未參加主任儲訓資格並取得主任儲訓證書者,以代理主任聘之(其代理主任年資不得採計為參加校長儲訓之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