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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舉辦財產申報法說明會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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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政府昨舉辦104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宣導說明會,秘書長盧志輝特別代表陳福海縣長為活動引言致詞。
(翁維智攝)

縣政府昨舉辦104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宣導說明會,秘書長盧志輝特別代表陳福海縣長為活動引言致詞。 (翁維智攝)

金門縣政府104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暨遊說法宣導說明會昨舉行,由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二組組長楊文豪及調查員吳育芬等人就相關法規進行宣導簡介。秘書長盧志輝在代表陳福海縣長引言致詞時強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即便早在民國82年因應而生,但個中分際拿捏仍屬不易,特別是從中衍生的相關法規和大家都有切身關係,稍一不慎,可能就違反了相關規定。因此,他期許公職人員和民意代表在利益衝突迴避和遊說的分際上務必要釐清,並希望藉這項宣導說明,減少各種錯誤的發生。
這場宣導說明會於昨日上午九時起,在縣政府多媒體簡報室舉行,有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代表及鄉鎮民意代表多人參加,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多位官員也列席宣導。會中,依序聽取監院列席官員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暨遊說法做宣導簡介,在財產申報強制信託上,監院除提醒大家務必在期限內誠實申報,也希望大家都能摸著「良心」,使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透明化。會中,官員也指出,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自99年12月1日開始啟用,以申報人使用之安全性、便利性及正確性的角度設計,希望大家認清網路申報的優點並多加利用。
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監院指出,本法所稱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因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未自行迴避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之罰鍰;拒絕迴避者,則處新台幣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之罰鍰;至於交易行為則依該交易行為金額處不同罰鍰。有關遊說法方面,說明會中也指出,該法立法目的在防止不當利益輸送。另遊說法對遊說者之限制,包括:自行遊說者與欲遊說之事項無關者,不得遊說;除民代外,被遊說者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向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機關遊說或委託遊說;各級民意代表不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達百分之十事業遊說或委託遊說。
此外,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七日內,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專責單位或人員登記:一、遊說者。二、遊說之時間、地點及方式。三、遊說之內容。未通知登記者,處十至五十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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