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廣告招牌將建立管理機制
有關地區廣告招牌應建立管理機制提議,縣長陳福海昨在主管會報中重申,金門是個友善島嶼,在遊戲規則訂定前,應以柔性勸導為先,另外,在相關規範訂定及執行上,他也指出,法令最大,不樂見立法嚴、執法寬的無政府現象發生。
針對重要道路如伯玉路、桃園路及環島北路之招牌設立應列管管理;縣府建設處也已於兩星期內完成地區重要路段招牌巡視,並做後續管理程序。經函請各鄉鎮公所協助巡查填報轄區內廣告設置情形,初步完成重要道路如伯玉路、桃園路、環島北路、環島南路及東林路之招牌廣告及豎立廣告之清查,總計約261件。
其中,有危害公共安全者(支架生鏽、傾斜、塑膠板脫落)計14件,應列為優先處理(建築法81條,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分別位於金湖環島南路大型T霸、候選人豎立廣告(環島北路、伯玉路)、金寧地區之公部門及餐廳等。
另佔用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計195件,依規定不可設置,應依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及第33條規定辦理;位於農業區23件、綠地5件、公園2件、風景區1件、保護區6件,以上依規定不可設置,將依程序查報通知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處;此外,自然村專用區7件、商業區3件、住宅區2件、農會專用區1件、文教區2件,以上應輔導合法化申請(建築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建設處指出,有關競選或短期活動(例如:馬拉松、民俗慶典等)需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情事,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之前提下,縣府將研擬修訂「金門縣辦理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自治條例」相關條文,以納入管理。
至於有關主要道路看板架設等管理及改善機制,前於102年1月24日召開研商會議,決議如下:有關已開闢之計畫道路(主要道路)範圍內,設置樹立廣告等非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或不屬於市區道路條例第8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將請縣府工務處逕依該條例辦理相關取締事宜。
請縣府工務處先行清查計畫道路(主要道路)範圍內(含都市計劃發布尚未開闢範圍)設置樹立廣告或招牌廣告之土地權屬,如屬公有土地,應限期要求所有人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則應依本縣現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市區道路條例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取締等相關事宜。
為保障民眾使用所有之土地及申請建築之權益,請縣府工務處基於道路主管機關權責,盡速研提計畫道路(主要道路)(含都市計劃發布尚未開闢範圍)範圍內允許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申請規範或辦法,並於發布後通知現有樹立招牌及招牌廣告所有人,於發布6個月內向縣府建設處補辦申請,逾期逕依相關規定裁罰。又上開辦法請加入未開闢完成之道路範圍內申請設置樹立廣告或廣告招牌者,於縣府辦理道路開闢時不得要求縣府予以補償。
另據104年1月22日主管會報縣長裁示:盤山楊榮祥競選廣告,請協調其拆除,並告知其相關廣告物處理之法規規定。
建設處提列辦理情形指出,建築法第8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有關楊榮祥位於新市圓環之競選廣告,經1999縣民服務熱線通報,已通知該君處理,並洽金湖鎮公所確認,該案確實已拆除完畢;另於104年1月27日電話通知楊榮祥,限期於104年2月3日前將該君尚未拆除之競選廣告自行拆除完畢,屆時仍未拆除,縣府將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請由本縣養護工程所強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