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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地於民陳縣長赴台為鄉親爭權益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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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陳福海親自赴台,為鄉親爭取還地於民。(金門縣政府提供)

縣長陳福海親自赴台,為鄉親爭取還地於民。(金門縣政府提供)

縣長陳福海昨天親自赴台參加行政院召開的審查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修正草案會議,全力向中央要求還地於民,為鄉親爭取將原有償「讓售」條文修正為無償「返還」。該主張獲與會中央部會代表支持,將責由內政部據以提送行政院會通過後,再提立法院審議。
會中,中央各列席部會代表咸表認同縣長陳福海的理念,並就受理審查的簡便性、舉證文件的可行性、避免其他行政法令阻卻民眾權益等問題進行充分的溝通;案經會議主席葉欣誠政務委員宣布照案辦理,責由內政部據以提送行政院會通過後,再提立法院審議。
據了解,民國100年6月22日增訂的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規定,完成排雷之公地,經土地管理機關認定無公用必要,且無依法不得私有、影響水源涵養或國土保安及位屬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情形之一者,得於完成排雷公告之日起5年內以「公告地價」計價讓售予符合資格條件之民眾。惟自國防部於102年6月完成排雷約301.83公頃至今,仍未有任何讓售案件。
這條增修條文的時空背景及環境和現在已經有了極大的差異,為了更切合鄉親的需求、落實「還地於民」政策,經過多時的奔走及努力,決意對該條文進行修正。
縣長陳福海在會中表達,人民財產權理應要有「憲法級」的保障;基於歷史事實,排雷前之土地如確屬人民所有,政府不能在排除原占用原因後,因為任何法令及理由再試圖占有,或變相要求民眾購回土地,這是實質的違憲行為。因為,排雷後的土地不論是否公用,均是由鄉親手裡強勢取得的,現在「無償返還(非讓售)」、「如需公用應向民眾租、購或徵收」、「布雷期間占有不中斷」等條文修正,既孚民望、更合公理,對金門鄉親而言,只是遲來的正義而已,中央部會斷沒有不支持的道理。
會後,陳福海特別向內政部林慈玲次長、國發會代表等,表達國有財產局對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5項公有土地讓售認知有誤一事,認其不但造對縣政多所制肘,更貽誤了民眾的權益;最終並達成了為免修法曠日費時,由國發會、內政部協議出具解釋函的共識。
縣長陳福海認為,只有想不通的人,沒有走不通的路;只要秉持無私為公、一心為民的態度與心境,「還地於民」絕不會是遙不可及的「空中樓閣」!
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適用地區僅限於金門地區,並將原有償「讓售」修正為無償「返還」,及刪除民眾取得公有土地須為無公用之必要者等相關限制規定。(因馬祖地區之公有土地,其申請返還事宜,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已有明定,其雷區範圍內土地之返還,宜依上開規定辦理,爰將本條文適用地區修正為僅限於金門地區。)(二)將受理申請及審查機關「土地管理機關」修正為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並增訂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租用、價購或徵收。(三)增訂申請返還土地不受都市計畫法第52條等規定限制。(四)增訂雷區範圍內之未登記土地,其於佈雷前已完成時效占有,因佈雷而喪失占有者,視為占有不中斷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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