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及非因意外致死縣府訂有濟助申請辦法扶助縣民
為安定社會,縣府訂定有「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金門縣縣民非因意外致死亡身心障礙濟助辦法」,以適時解決本縣民眾因遭受外來意外傷害致死亡或身體成殘者,或因具工作能力之縣民因病死、猝死或其他非因意外致身亡,或致重度無法自理生活身心障礙造成家庭經濟陷困,對於死亡或身心障礙者之家屬給予生活上之濟助。
「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規定當事人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致死或身體成殘,現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本濟助金。一、設籍本縣連續滿十年者。二、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十年者。三、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四、與符合前三款規定情形之人結婚之配偶。但以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其配偶死亡而未再婚者為限。
社會處說明,因意外身亡者,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最高核給新臺幣五十萬元;未滿十六歲或六十五歲以上者,最高核給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因意外傷害致身體成殘者,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殘障等級核給,極重度發給四十萬元、重度三十萬元、中度二十萬元、輕度十萬元,未滿十六歲或六十五歲以上者,折半核給。
社會處表示,意外事故發生者有下列因素致死亡或成殘者,不予濟助:一、當事人係故意行為。二、當事人故意自殺(包括自殺未遂)。三、當事人係犯罪行為。四、當事人因吸食毒品所致。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六、失蹤人口。七、猝死或因身體疾病所引起之死亡或傷殘。八、酒後駕車。九、無照駕駛。
社會處說明,因意外事故死亡者,申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檢察機關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鄉(鎮)公所初審後,擬具初審意見函報縣府府審核。
此外,因意外傷害致身體成殘者,得自身心障礙證明經主管機關首次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意外事故原因、戶籍謄本等佐證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鄉(鎮)公所初審後,擬具初審意見函報縣府府審核。
至於「金門縣縣民非因意外致死亡身心障礙濟助辦法」第二條當事人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因病死、猝死、其他非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經審核認定為第一類身心障礙病患,符合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並經法院為監護宣告裁定,現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申請人得申請死亡或身心障礙濟助金:一、設籍本縣連續滿十年者。二、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十年者。三、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四、與符合前三款規定情形之人結婚之配偶。但其配偶已死亡以未再婚者為限。
社會處說明,申請本濟助金,經核符合規定者,死亡最高核給新臺幣二十萬元;身心障礙最高核給新臺幣十五萬元。若已申領身心障礙濟助金者,於未滿六十五歲以前死亡,符合本辦法死亡濟助之規定者,僅得申請濟助金之差額。
社會處表示,當事人死亡或身心障礙,申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檢察機關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及法院監護宣告裁定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鄉(鎮)公所初審後,擬具初審意見函報縣府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