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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與縣長座談建議縣府作出回覆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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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區漁會理事長吳安樂和漁會幹部昨日拜會縣長陳福海,與縣長陳福海討論漁業發展和專用漁船停泊空間等議題。縣府建設處也就陳縣長先前與漁民座談時,漁民所提出建議作出回覆。
 陳縣長與漁民座談建議書內容有下列幾點:
一、還給漁民專用停船空間、保障漁民權益:現小三通貨船及工作船停泊於新湖漁港,羅厝漁港嚴重佔據現有漁船停泊空間、造成漁船停靠不便及船席位不足已造成漁民糾紛不斷,請盡速落實漁港法法規,禁止非漁船停泊港區,還給漁民基本權益。
 ■縣府回覆:1、縣府業於去年四月廿五日公告禁止102年十月十一日以後新建造或轉籍之非漁業用船舶未經申請核准停泊本縣三漁港。2、102年十月十一日前進入漁港區域之客貨船若長期閒置占用港區並拒繳泊港費者,均已函請行政執行處進行拍賣程序,相關程序完成後移出港區,逐步將非漁業用船舶遷離。
 二、建請嚴格執行非漁船進入港區停泊:金門地區近年來高經濟魚類復甦,大大提高漁民收入,但因漁業署為資源保育措施,實施漁船牌照管制,地區部分民眾紛紛建造所為動力小船(該證照是由港務處所核發),載客出海釣魚與合法漁民爭奪漁場,並強行進入港區停泊與漁民發生爭執,現因各漁港漁民紛紛強烈反彈,建請嚴格落實漁港法以確保漁民權益。
 ■縣府回覆:1、動力小船若有違法載客行為將請金門縣港務處查處,以維護民眾安全。2、漁業資源係屬公共財為全民得共同利用之資源,除漁民使用外,一般民眾亦可從事休閒性海釣或磯釣活動。漁民係從事商業性捕撈漁獲量較大,因此需規範相關管理措施,以維護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有關一般民眾休閒海釣部分,為瞭解資源使用情形,漁業署與動力小船主管機關交通部航港局研議相關管理措施,將休閒海釣納入管理。
 三、請修訂僱用外籍漁工作業限制水域作業:因部分船隻雇用外籍漁工捕撈時間及放網數量均與傳統船隻多及作業時間長,常將地區礁石包圍緊緊,且網具一但纏附礁石又不無法清除,嚴重破害岩礁區漁類棲息地。現高經濟魚類有復甦跡象有部分漁船,靠近金門海域岩礁區作業例如大岩嶼、母嶼及北碇島周邊岩礁區作業,常因網具覆蓋礁岩區影響魚類棲息嚴重破壞海洋生態,另魚類體型過小濫捕亦影響魚類生存,請制訂保護區及魚類體長捕撈限制措施。漁會已在去年召開漁民資源保育座談會,並已函報縣府,建請縣府儘速依地方自治法訂定限制外籍漁工作業海域。
 ■縣府回覆:1、目前漁業勞動力供給普遍不足,漁撈業主或為維持既有之經營規模及利潤,或為降低勞動成本,競相僱用外籍漁工作業,漁業法亦未規範雇用外籍漁工漁船作業水域,因此與縣籍漁船產生競爭。2、去年六月十六日假漁業署研商本案係肇因金門沿岸水域各漁法衝突問題,建議縣府研議依漁業法第十四條,按漁業種類分別規定採捕方式等事項,或依同法第四十四條公告刺網漁業之禁漁區,以維護漁場作業秩序及合理利用漁業資源。3、該案目前已函請金門縣水產試驗所就研究成果研擬漁業資源保育區相關事宜供政策擬定參考,以劃設網具類禁漁區的方式來規範作業行為。
 四、現金門漁業資源近年來有復甦情形,但海上執法護漁工作卻無法有效執行落實,大陸漁船非法入侵我海域、破壞搶奪我漁場資源並攻擊我漁民,漁民海上漁網具被竊,造成我漁民生命財產損失及資源被搶奪問題。如今地區漁業復甦漁民收入增加,但海上協助執行護漁工作卻無法落實,建請增設漁業資源保育科或請水試所等單位協助此項任務,因該所有艘試驗船任務較少,可以協助縣府執行護漁工作這才能產生功能。政府能有效規劃設立保護區金門漁業才能生生不息請正視並盡速解決。
 ■縣府回覆:為加強漁業資源保育及漁區管理,縣府刻正辦理違法網具清除及保育區巡守服務委外作業,及擬訂獎勵廢棄漁具回收辦法,以彌補人力不足之問題,加強清除海域違法網具作業以保護漁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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