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地政務時期慰助金 縣府召開發放作業協調會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業經金門縣議會審議通過,並報國防部備查。金門縣政府將俟國防部備查程序完成後,另行公告受理申請日期。
縣府昨日下午二時起,在第一會議室召開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作業先期協調會。協調會由副縣長林德恭主持,主計處長李秀荷、民政處副處長陳世保、科長許慧婷、呂國書,以及社會處、行政處、鄉鎮公所、戶政事務所業務承辦人員等與會。
副縣長林德恭表示,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係縣長施政領域重大政策,陳縣長上午還打電話給國防部法律事務司瞭解報備進度。副縣長林德恭希望民政處和鄉鎮公所及戶政事務所,能做週延準備,一旦受理申請上路也要以是民眾期待的大事,來主動為民服務,朝簡政便民目標努力。
會中,與會也就申請作業事宜進行討論。主計處長李秀荷也建議,審查作業要嚴謹,以免為審計部門查挑出不必要的錯誤。
縣府民政處指出,金門縣政府為感念縣民於戰地政務時期之犧牲奉獻,特制定「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
依這項條例規定,現設籍金門縣,年滿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並於戰地政務終止前設籍金門縣累積滿十年、年滿十六歲者,得申領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三節慰助金。符合申請規定者,每人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各核給慰助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申請慰助金者,應填具申請書、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前項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託者身分證影印本。
鄉(鎮)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研擬初審意見,造具名冊併同申請書件,送縣府審核。申請人經縣府審核符合慰助金發給資格者,自申請之當節發給慰助金,其金額逕撥入申請者之金融機構帳戶;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應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
經審查符合這項慰助金請領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節停止發給慰助金,其以書面放棄請領者亦同。一、死亡或失蹤者。二、戶籍遷出金門縣者。三、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或拘禁二個月以上者。四、其他申請資格喪失者。前項情形原因消滅者,得重新申請。
縣府民政處並訂定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審核要點。依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慰助金至遲於當節前十四日向戶籍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慰助金發放基準日(以每節前十四日為基準):(一)於當節前十四日以內已完成申請並審核通過,迄正式撥款前因死亡、遷出,仍予發給。(二)死亡證明應以有關機關通報證明文件為準。(三)各鄉鎮戶政事務所應於當節前十二日彙整當節受理期間異動名冊(死亡登記、遷出登記、住址變更登記、遷入登記等),送縣府勾稽查對。
申請人應附證件:申請書、委託書(無者免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以縣府代理公庫金融機構及郵局為限)。而戶籍資料查核作業:申請人授權於申請書載明同意由戶政機關逕行查證戶籍資料者,得免檢附戶籍謄本,徜未同意者需自行檢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