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違建縣府雙管齊下違建者與承攬廠商都重罰
為整飭市容觀瞻,落實都市計畫之使用分區,建構美麗的金門,並維護建築管理秩序與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金門縣政府表示,將有效遏止地區違章建築的亂象;且將從源頭管理,除對違建者,採即報即拆作為外,亦將移送地檢署偵辦,依建築法第93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違法承建違章建築之廠商或施工業者,亦將依法開罰。縣府籲請地區鐵工廠及營造業廠商,不要承接非法建築案件或未經申請許可之建築案件承造業務,否則將依營造業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將連續處罰;又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縣府表示,地區違章建築有增加之趨勢,由於鐵皮屋施建快速且容易,故地區違建以鐵皮屋居多,有鑑於鐵皮屋若發生火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危害甚大,如桃園市新屋違建保齡球場大火,造成六名消防隊員殉職之憾事,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將列為優先處理目標。
縣府建設處指出,依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又建築法第14條已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因此搭建鐵皮屋係屬建築物,其承造人必需為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否則即觸犯建築法第85條之規定,屬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除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縣府進一步表示,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除勒令其停業,並可依營造業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故坊間非屬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如一般鐵工廠,最好不要承攬違建,否則將最高處以一千萬元罰鍰,不繳交者,將移請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對於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若承攬合法建築後,繼續協助起造人進行非法之二次施工,或承攬違章建築,將依營造業法第56條規定,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營造業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許可。故營造業者於受處分期間,倘有繼續營業之行為,則屬觸犯同法第5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縣府建設處指出,營造業法第42條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前項竣工證件,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由於違章建築無法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併同承攬工程手冊送交縣 (市) 主管機關註記,因此明顯違反營造業法第56條規定。
縣府建設處表示,對於轄內施工中違章建築如屬營造業承攬,縣府將依營造業法規定處分營造廠商;倘為非建築法所稱之營造廠商,將依建築法、營造業法規定處分承攬鐵工廠或經營者,如經勒令其停止業務仍不遵從者,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並得連續處罰。
違章建築因未依法申請建築,致其建築結構未經建築師合法設計、簽證及監造,亦未能由建築主管機關加以把關及審核,難免出現類似之前某村落未完工之四層樓違章建築,因結構及建築不合規定,致生倒塌而影響公共安全情事,亦造成當事人之財產損失,且已觸犯刑法第193條:「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則當事人得不償失。
縣府表示,違章建築,依法不得申請建物登記,未來交易出售,因無移轉登記標的,難具一定價值,更可能面臨被拆除之法律責任;而違章建築花那麼多錢,依法並不得申請商業使用,若違規使用,就是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且若出租供學生使用,發生公共危險,起造人之刑事責任更重。
基於保障建築物起造人財產權益,維護當事人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縣府呼籲:起造建築物應依法申請建築,依法令規定用途進行使用,方不致觸法,而遭受處分。
有鑑於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甚鉅,且有礙市容觀瞻,縣府再次呼籲承攬者及廠商,切勿心存僥倖承造違章建築而觸法。另對於既存列管之違章建築,縣府表示將依「金門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優先順序排序原則」所訂之阻礙消防通道使用者、妨礙公共交通者、影響公共安全者、佔用公有土地者、特殊案件經縣府專案認定者等優先拆除順序,依序辦理拆除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