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符合課稅標準應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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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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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102年實施,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之股票,應於103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如未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該所說明,個人102年度出售符合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範圍之股票,應按證券交易所得額之1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含)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含)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證券交易所得計算方式為:出售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證券交易所得額,若股票持有滿1年以上者,以/12為所得額;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以/14為所得額;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之必要費用為證交稅、手續費、融資利息、融券及借券費用;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必要費用為證交稅及手續費。
該所再次呼籲,102年度出售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之股票,如未於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或雖已申報有短漏報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居留、停留地所屬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