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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互贈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增值稅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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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稅務局發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又配偶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於地價稅開徵前四十日(每年九月廿二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自次年度開始適用。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有關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另,受贈前之土地改良費用、增繳之地價稅得減除或抵繳;如為重劃之土地,還可主張減徵40%的土地增值稅,惟該項土地再移轉,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期間」,應合併計算原贈與人持有期間。
 稅務局指出,關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及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時,應如何適用,依財政部函釋:「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之立法意旨係為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倘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屬農業用地,且同時符合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之規定,揆之上開立法意旨,尚無優先適用同法第28條之2之原意。」是以,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如同時符合上開2條文之規定時,得由當事人選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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