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從父姓﹖從母姓﹖出生登記應約定
有關子女從姓規定,在民法修正後已有重大變革,由原則從父姓,改為得從父姓或母姓,金城警分局指出,新生兒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及年滿20歲成年人得依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以為落實兩性平等。
出生後的寶寶究竟應該姓什麼?從母姓?從父姓?要怎麼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為人父母者可以不用困惑了,因為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第1項至第3項將子女姓氏的決定方式規範地非常清楚。
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2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又按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金城分局指出,為了兼顧出生寶寶姓名權及父母對於姓氏的選擇權,97年5月28日公布之戶籍法第49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取用姓氏原則。當父母雙方已約定出生寶寶從母姓或父姓時,拿父母雙方約定書辦理寶寶出生登記。如果父母約定不成時,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從母姓或父姓。如果寶寶出生後60日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仍未辦理時,由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決定從母姓或父姓。另外,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另外,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規定,已成年的子女,不再需要父母的書面同意,得依其意願改從母姓或父姓,但一生限更改一次。另外,當父母其中一方,未盡到保護或教養義務時,如對子女加諸嚴重之家庭暴力、性侵害、其他各類形式之暴力行為,或有明顯持續未盡扶養、教育等義務,法院就可以依父母一方或子女的請求,宣告變更姓氏。
在子女從姓方面,自民法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至102年底止,父母雙方約定從父姓者計123萬6,425件,占全部出生登記數的95.15%;約定從母姓者計2萬137件,占1.55%,顯示約定從母姓的比例仍低。
金城分局表示,為兼顧人民姓名權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姓氏的選擇權,以落實性別平權,提醒民眾,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而滿20歲有行為能力人得依其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另基於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