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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汽車燃料使用費月底前應繳納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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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間是自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提醒營業汽車所有人應儘速繳納。
根據金門監理站的說明,逾期未繳納者,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規定程序移送強制執行。
汽車所有人可持繳納通知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未收到繳納通知書之營業汽車所有人可直接至統一、萊爾富(或全家、OK)等超商所設置的多媒體資訊機上查詢、開單及繳費;也可以就近到公路監理機關繳納。
於超商、郵局或金融機構繳納或利用約定扣款等轉帳方式繳納者,毋須負擔手續費。
為避免因逾期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致遭受罰鍰處分,請車主多利用委託轉帳代繳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由帳戶直接扣繳免手續費,省時又便利。
欲辦理委託轉帳可至金門監理站網站(http://kmvs.thb.gov.tw/)下載約定書,填妥約定書並備妥相關證件,寄回管轄監理機關,即可由下一期起主動轉帳扣繳汽機車燃料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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