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地讓售社團協調有解
針對離島建設條例有關公有土地讓售作業審查,陳滄江昨天專程赴立法院請立法院柯建銘國會辦公室召開協調會。(陳滄江提供)
針對金門縣政府受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公有土地讓售作業審查要點所訂定的內容的周延性,其中有關宗親會「社團法人」是否可以申請讓購,金門縣土地管理機關所出具的證明書與財政部國產局北區金馬辦事處的認定意見不同,導至社團法人金門縣金寧鄉盤山下堡翁氏二房宗親會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提出申購的祖墳墓地無法順利辦理。
縣議員陳滄江昨天專程赴立法院請立法院柯建銘國會辦公室召開協調會,邀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羅育華科長、金門北區金馬辦事處周祥在專員、內政部民政司唐根深科長、地政司鄭惠月科長、旅台翁氏宗親會翁瑞美理事長出席共同協商解決的方案。
陳滄江在協調會中表示,金門縣的「宗親會」組織係在民國81年11月7日解除戰地政務時期即已存在,這些宗親會在民國81年11月7日之前雖沒向政府立案設立,但是民間的宗親會組織及活動如春秋祭祖吃頭、清明節掃墓活動都是宗親會的活動,已經進行好幾百年,這與國產局認定金門的宗親會都是民國81年以後才依法登記為新的「社團法人」是有見解上的落差的(因為在戰地政務時期政府是不受理宗親會登記的)。
針對金門縣政府受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公有土地讓售作業審查要點其中第二條「讓售對象之認定」第二款第三小項敘明「……墓碑上載明死者姓名,但立碑人不詳者,得由死者法定繼承人申請的條文,經過充分協調會溝通及討論,達成共識獲得結論如下:「該案涉及通案,建請金門縣政府針對墳墓係由繼承人所組成具法人資格之宗親會提出讓售申請者,於『金門縣政府受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公有土地讓售作業審查要點』為必要之規定,俾便遵循。」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有關以宗親會法人的登記終於獲得共識,陳滄江感謝立法委員柯建銘國會辦公室的協助以及包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金門北區金馬辦事處、內政部民政司、地政司等官員的共同指導及協助,他已經將此結論告訴金門縣政府地政局請求一起為鄉親努力,修訂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公有土地讓售作業審查要點以造福鄉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