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豐港洪氏購回祖墳案有解
後豐港洪氏宗親會購回四祖墳地陳情案,議員陳滄江邀集縣府及國有財產局金馬分處等土地業管單位研商解套方式。(陳滄江議員服務處提供)
社團法人後豐港洪氏宗親會購回四祖墳地陳情案,縣議員陳滄江邀集縣府及國有財產局金馬分處、鄉鎮公所等相關單位研商後,可望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五購回。
針對社團法人後豐港洪氏宗親會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購回洪氏宗族於東州〈東州段479號〉、榜林〈寧山段374號〉、安岐〈寧湖劃3段254-2、254-7地號〉等四祖墳墓地的陳情案,陳滄江議員服務處日昨召開協調會,邀請金門縣政府地政局、財政處、國有財產局金馬分處、金寧鄉公所、金城鎮公所等單位官員出席,陳情的後豐港洪氏宗親會則由理事長洪篤全率領理事洪文章、監事洪篤慶、總幹事洪展群等人參與。
洪氏後豐港宗親會理事長洪篤全於會中提出資料簡報其後豐港開基始祖洪旭的歷史以及四個祖墳墓地的位置,同時針對其後豐港大宗祠三落大厝前廣場土地〈洪門港段58、69、98等地號〉陳情如何依法申請購回。
協調會經充分表達意見後並經出席各單位官員溝通討論後,作成結論如下:
一、有關洪氏宗族於東州、榜林、安岐等祖墳土地之購回,尚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之範疇,建請土地管理機關出具證明並協助辦理。
二、依據離島九之五審查作業要點中的購回資格,法人是否可以符合申購?中央單位表示充分尊重地方政府的意見,其中購回審查作業要點,已經中央業管單位於4月1日假立法委員柯建銘國會辦公室達成決議,建請金門縣政府修正作業要點中購回資格者增加社團法人,洪氏宗親會可以社團法人名義向土地管理機關依法購回上開墳墓土地,始無疑義。
三、購回審查作業要點縣府刻正修正中,建請財政處加快速度。
四、有關洪氏後豐港宗親會表示後豐港三落洪氏大宗祠前的未登記土地,洪門港段58、69、98等地號,係國財法第52-2條之範疇,但已超過申請時限,不過如洪氏宗親會能舉證出在鎮公所未作鄉村整建前,民國81年解嚴前即已存在有建築物之舉證,亦可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之法源據以購回上開土地。
協調會能獲致圓滿結果,陳滄江特別感謝各業管單位的協助,讓社團法人後豐港洪氏宗親會終能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購回其祖墳墓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