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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教師介聘24日起上網填報資料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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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已公布,有意申請介聘之教師請填妥書面申請表核章後,於104年5月7日前送至金門縣政府教育處,並至介聘網站(http://tas.kh.edu.tw)上網填報資料,開放填報時間自104年4月24日至5月7日止。
 金門縣申請教師之表件及積分審查作業日期訂於104年5月13日,有意申請者請攜帶私章親自至教育處辦理。
依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市)所組成之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作業要點第5點第1款基本條件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委辦學校如有該項情形者,該縣(市)須負責協調將該名教師介聘至該縣(市)學校(含原學校或其他學校)。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由各縣(市)共同組織聯合介聘小組,定期舉行協調會辦理之,其協調作業輪流由其中一機關主辦。聯合小組並成立電腦作業組,辦理電腦作業及提出相關之建議。各縣(市)小組應於4月17日前上網登錄學校申請委辦介聘狀態及確認介聘管制教師名單,並於介聘網站公告委辦學校名單。委辦學校名單公告後若有修正,將於介聘網站另行公告。
 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4月24日至5月7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5月7日截止日期前檢具相關各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學校校長應於申請表中「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欄位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原服務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責任)。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小組彙整至聯合小組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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