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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國中小校長遴選要點業經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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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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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再經修訂,其中,有關校長任期方面,修訂為校長任期以學校職期而定,同一校經縣府辦理之校務評鑑評列為優良者得連任一次。但現職校長於學年度中任期屆滿者,任期超出二年則由縣府另行辦理遴選事宜,惟其任期以該學校職期而定;不超出二年者,由縣府依規定派任代理人員至該學校職期結束。
 這項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金門縣政府教育處已於104年7月24日以府教學字第1040058510號函修訂。
遴選要點規範,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之校長,得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金門縣政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免參加校長遴選。
遴選要點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下(以當年八月一日為基準日,現任校長不受此限制),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金門縣各校校長遴選: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五(四)條之任用資格,並具有金門縣政府(含前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核撥之國民中(小)學校長儲訓合格證明者。(二)任期屆滿之金門縣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者。(三)曾任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者。(四)連任中之現職校長。參加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者,其資格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選。其已聘任者,應予撤銷聘任:(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而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校長於任期中無法擔任職務時,由縣府依規定派任代理人員。
 至於遴選作業應由金門縣政府公告校長缺額名單,公開徵求校長人選,候選人每次最多只能參加三所學校之遴選,並在申請表中註明。各國民中、小學家長會或學校教職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並經當事人同意,得向委員會推薦其為該校校長候選人。推薦校長人選經被推薦人同意後,應由被推薦人填具申請表,說明學校經營理念及願景,並提供各項必要文件向縣府申請參加校長遴選;自行參選者亦同。校長出缺之學校無人參加遴選,委員會得徵詢具有校長資格者之同意,直接遴選為該校校長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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