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災害損失可報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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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水詠/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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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日前蘇迪勒颱風來襲,雖輕搖裙襬過金門,慶幸未有重大災情;但在台灣地區卻造成部分地區嚴重受害,該所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注意,以保障租稅法上之權益。
一、所得稅:受災戶(含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九月八日止),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之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滅損,得依菸酒稅法第六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之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至於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