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旅客保險10月上路
交通部觀光局已於104年7月21日修正公布「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增訂大陸觀光團體旅客在赴臺旅遊應投保旅遊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善後處理費用等保險,以強化大陸觀光團客保險機制,減少醫療糾紛問題。
本次修正規定,旅行業於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時,應確保所接待之大陸旅客已投保包含旅遊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善後處理費用之保險,其每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險金額須為新臺幣二百萬元,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及突發疾病所致之醫療費用最低保險金額須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其投保期間應包含核准來臺停留期間。
另為配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已明文禁止臺灣旅行社在接待陸客時,操作「個人旅遊團客化」之行為,本次相關修正亦增訂有關觀光團隨團人數之限制,該規範限制隨團人數不得超過團員人數三分之一,且全團人數(含團員及隨團旅遊者)不得超過四十人,以避免旅行業配合大陸組團社,以化整為零方式,大量將個人旅遊旅客併入觀光團,致個人旅遊隨團旅客人數大於團體旅客,或比例上極為懸殊,實質上藉此操作「個人旅遊團客化」,破壞陸客來臺旅遊市場之商業秩序。
前揭相關修正規範將於104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觀光局籲請相關旅行業提前準備,觀光局期望透過本次相關法令之修訂,使臺灣觀光市場持續正面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