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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地區範圍公開展覽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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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岸管理法於本(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依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於6個月內劃定公告海岸地區,作為海岸資源調查、資訊蒐集或整體規劃作業所需之範圍界定。經內政部營建署彙整相關機關及各地方政府意見,於4月17日、7月21日召開2次研商會議後,已於104年8月4日依海岸管理法公告「海岸地區範圍」,交由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
 依海岸管理法規定之海岸地區包括「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兩部分,濱海陸地以平均高潮線至第一條省道、濱海道路或山脊線之陸域為界,近岸海域以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至30公尺等深線,或平均高潮線向海3浬涵蓋之海域。
 營建署表示,劃設海岸地區只是海岸管理法公布施行後,第1階段眾多工作項目之一,目前該署並已著手辦理施行細則(草案)等相關子法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規劃作業,接下來將緊接著召開相關會議研商,期儘早落實海岸管理與永續發展之理想。
 營建署並表示,海岸地區之劃設係為明確海岸管理法之適用範圍,尚未直接限制或禁止區內相關利用行為。至於可能需要加強管制之部分,未來將於另案辦理「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防)護計畫」時再予討論確定;且各該計畫之規劃、審議及核定等相關程序,則均須依海岸管理法規定,踐行民眾參與之機制,以廣徵各方意見。故海岸地區範圍之劃設並不等同直接產生新增限制,現階段納入海岸地區範圍係作為海岸資源調查規劃及未來推動整合管理之參考。
另「海岸地區範圍」圖資已上傳營建署網站「首頁/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綜合計畫組/海岸管理專區/「海岸地區範圍」(104年8月)」,有興趣的民眾可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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