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台學生交通券與就學津貼明起受理申請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表示,104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交通圖書券及就學津貼,即將於明(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截止受理申請;其相關辦法及申請表格均可至縣政府教育處網頁下載,並為節省等候時間,請申請人先行填妥申請表,並備妥相關證件資料於上班時間到縣政府左側大樓二樓教育處辦公室辦理即可。
教育處表示,申請交通圖書券請檢附:一、申請書。二、初次申請者須檢附載有詳細記事、足資認定設籍本縣時間之申請前十日內核發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若是再次申請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就讀本縣滿六年之畢業證書影本或滿六年之就學證明(初次申請須檢附,足以證明於金門就讀滿六年以上之畢業證書即可,畢業證書遺失者請逕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已申請過者得免附)四、當學期之學生證影本(蓋有當學期之註冊章,如無註冊章則檢附在學證明)或註冊繳費單影本(須有學雜費明細及繳費證明,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五、進修部(夜間部)學生另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提供103年度年所得證明。
教育處表示,申請就學津貼請檢附:一、申請書。二、初次申請者須檢附載有詳細記事、足資認定設籍本縣時間之申請前十日內核發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再次申請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就讀本縣滿六年之畢業證書影本或滿六年之就學證明(初次申請須檢附,足以證明於金門就讀滿六年以上之畢業證書即可,畢業證書遺失者請逕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已申請過者得免附)。四、當學期之註冊繳費單影本(須有學雜費明細及繳費證明,以供審核是否具有學費減免,如學費減免者屬特教班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中之軍公教、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特殊境遇家庭及原住民之子女,請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備查,另影本上需簽名或蓋章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五、學生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初次申請者須檢附,再次申請者如帳戶相同無須檢附)。六、進修部(夜間部)學生另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提供103年度年所得證明。 申請方式分為親自或委託親友前往縣政府教育處提出申請,或是採郵寄方式(請附上回郵信封貼足掛號郵資,由縣府寄回)辦理。
教育處指出,符合申請金門縣學生交通圖書券之資格為: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符合:一、學生本人設籍本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二、曾就讀於本縣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六年以上者,就可以申請學生交通圖書券,但不含各類在職專班、假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各級補校、學士後各學系、重讀或延畢學生、帶職帶薪人員、及其他已領取軍人退休俸(終生補助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退休(職)人員支(兼)領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人員及符合個人年所得新臺幣二十六萬元以上之進修部(夜間部)學生。
教育處說,凡符合申請金門縣學生就學津貼之資格則為: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符合:學生本人設籍本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且曾就讀於本縣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六年以上,現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已領有軍公教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享有公費或免學費待遇者,不得申請。
教育處表示,但特教班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中之公教、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特殊境遇家庭、原住民之子女及教育部認定之弱勢學生,不在此限。所稱學生不含研究所、各類在職專班、假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各級補校、學士後各學系、重讀或延畢學生、帶職帶薪人員及個人年所得在新臺幣二十六萬元以上之進修部(夜間部)學生。
教育處提醒表示,交通圖書券使用範圍除可搭乘飛機往返臺灣金門外,亦可搭乘小三通航線前往大陸,或於金門特約商店購買圖書文具,教育處於民眾申請時都會貼心的為申請人影印一張特約商名冊及使用說明,請使用人務必詳閱。同時,教育處特別提醒民眾,家中有就讀幼兒園或小學的家長,使用交通圖書券時,務必陪同小孩一起前往特約商店選購合宜之圖書文具,以免衍生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