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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食安把關防疫所進行藥檢

發布日期:
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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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疫所進行畜產藥檢工作,為地區民眾食安問題把關。( 防疫所提供)

防疫所進行畜產藥檢工作,為地區民眾食安問題把關。( 防疫所提供)

 為確保本縣所生產畜禽產品之衛生安全,且為能有效監督畜禽養殖業者合法用藥,動植物防疫所每年均執行畜禽水產品安全衛生及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等查驗工作,今年已會同中央畜產會動物用藥稽查小組於五月、八月及九月份來金抽驗,為地區民眾的食安問題把關。
 動植物防疫所表示,抽驗工作總共進行了養牛場九場、養羊場十場及養豬場四十四場,另外防疫所亦不定期自行派員赴畜牧場採樣,今年已採檢肉雞場七場、蛋雞場五場及乳牛場一場,檢測項目包括乙型受體素、氯黴素類、磺胺劑及奎諾酮類等多種藥物,檢驗結果均未發現有違反動物用藥規定之情事,消費者可以放心選購地區自產之畜禽產品。
 日前衛福部食藥署公布於七至八月間於本縣某超市所販售之烏骨雞檢出藥物殘留不合格乙節,經與衛生局確認來源並非地區業者所飼養,請各鄉親放心選購地區產品,防疫所表示將持續執行畜禽產品及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等相關工作,今年度抽查行動將持續進行,至年底前將持續不定期派員或與中央畜產會用藥稽查小組人員持續至縣內各畜牧場抽查。
 防疫所強調,臺灣地處亞熱帶,氣候炎熱多濕,本就有利於各種病原及病媒孳生,加上養畜禽業者為提高單位產量,多以集約方式經營,致飼養密度高,若未能妥善管理,落實消毒等自衛防疫工作,一旦發生疾病,往往不易有效控制。因此,於畜禽飼養過程中使用藥物來防治疾病的發生,勢所難免。
 防疫所也再次呼籲所有畜禽養殖業者應合法用藥並遵守停藥期之規定,以免違法受罰外,應自主管理注意避免藥物交叉污染,使用藥物應注意停藥期,屆滿後始得販售畜禽產品,以避免造成藥物殘留,並請業者應依獸醫師指導,遵守各項藥物之核准範圍使用,違反規定之業者,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可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違規業者資料。防疫所亦將持續加強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及宣導,以確保畜禽產品安全,維護縣民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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