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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農機具補助農會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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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消費提振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補助購置小型農機具實施計畫」,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明(105)年2月29日止,農友如有購買計畫表列農機需求,可儘速填具申請表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等洽所在地農會辦理申請,滿額截止。縣農會洽詢電話為三二二三七六推廣部。
縣農會指出,本實施計畫係行政院「消費提振措施」之一,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補助購置小型農機具實施計畫」,旨在推廣小型農機具產品、帶動農民消費,並達擴大內需與活絡經濟之目的。補助期間自104年11月7日起至105年2月29日止。申請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12月1日起至105年3月10日止。期間屆滿前,如補助款已用罄,農委會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期間。
補助小型農機具以新品為限,機種為中耕管理機、農地搬運車、田間搬運機、動力噴霧機、動力施肥機、採茶機、剪茶機、樹枝打碎機、土壤鑽孔機、鏈鋸、電剪、割(除)草機、蔬果分級機、豆類選別機等14種農機具,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依售價補助三分之一為原則。售價1萬元以下機型不予補助,超過3萬元以上國產機種應為經性能測定合格機型,進口機種應具出廠檢驗合格證明,且申請補助之農機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農機使用證,並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104年消費提振措施計畫補助」字樣,另同台農機已接受其他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補助對象為在國內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個別農民,以通過有機、產銷履歷等驗證或經核發吉園圃標章、生產追溯標識者優先補助。補助數量以每位申請農民以補助1臺為原則。全國合計補助數量約2萬臺。
本計畫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各區分署為執行機關;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等事項,本縣是由金門縣農會辦理。
申請補助是由申請之農民填寫農機補助申請表,於補助期間(104年11月7日起至105年2月29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所在地農會申請,農會配合受理。農會應依所分配的額度受理申請及審查,超過分配額度時依序列為候補,分署得視農會執行情形予以調整分配遞補,直至額度用罄為止。
農民於通過審查後,應於一個月內採購完成,且於申請補助期間(104年12月1日起至105年3月10日)備齊相關文件向原受理農會申領補助款,倘無法於一個月內採購完成者,應於屆期日前檢附相關訂單及廠商證明文件向原受理農會申請展延,逾期視同放棄,由候補遞補,所購農機至遲均須於105年2月29日補助截止日前交貨完竣。
檢附文件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匯款帳戶影本。發票正本「應註明買受人、機種、機型、引擎(馬達)號碼等」。農機使用證影本。由申請農民向所在地農會提出申請表,農會於收件5日內通知申請農民審查結果。經辦農會於收到農民申請補助款文件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農機具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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