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調整為4~8年
為促進兩岸婚姻常態化發展及落實大陸配偶權益保障,依「反歧視」、「保障真實婚姻的大陸配偶在臺生活基本權益」等政策原則,陸委會業擬具兩岸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將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由現行6年,調整為4年至8年。
行政院業將前揭修正草案於101年11月14日核轉立法院審議,並在本會期列為優先審議法案,期盼立法院儘速審議通過,以進一步保障大陸配偶的身分權益。陸委會指出,另有關兩岸婚姻民間團體表達陸配前婚姻來臺依親已滿二十歲的子女,未取得長期居留,被迫中斷大學返陸一事,該會認為陸配子女受教權,應基於人道考量及保障其就學權益。教育部刻會同相關機關研擬相關辦法草案,以解決其就學問題,陸委會將積極配合協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