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法修正案立院三讀通過
你(妳)知道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修正案,於12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主要修正內容為辦公廳舍納入公共建設範圍,以及讓促參案辦理過程更公正、公開及公平。
促參法自89年公布施行以來,僅於90年10月31日修正第3條公共建設範圍。自91年起至104年11月底,已簽約促參案件1,331件,簽約金額新臺幣1兆1,384億元,契約期間減少政府財政支出9,443億元,增加政府財政收入7,032億元,並提供21萬8,922名就業機會,成效顯著。
惟促參法自施行15年來,各界認其仍有不足之處,迭有修法建議,本次促參法修正案由立法院委員潘維剛及林淑芬等人提案,並由國民黨團與民進黨團積極溝通協調,於12月15日三讀通過。
財政部說明本次促參法主要修正內容包含:增列「政府廳舍設施」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第3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宜由專業人員為之,其資格等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第6條);主辦機關辦理促參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並召開公聽會(第6條之1);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須由民間機構自備私有土地(第8條);參照英國推行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模式採用影子費率(Shadow Toll)機制,在營運開始後由政府依營運績效給予補貼(第29條);主辦機關提供融資保證等應提報各民意機關審議(第30條);重大公共建設租稅優惠補繳機制(第36條至第40條);民間自提案件評審作業流程提升至母法規定(第46條);投資契約中應明訂組成協調委員會(第48條之1);增訂營運績效評估規定(第51條之1)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