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機動車輛應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如屬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或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等,可以免徵貨物稅;但若之後變更用途或轉讓時,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補繳貨物稅,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三)目規定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免徵貨物稅特種車輛,因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核准免稅要件,依法申報補繳貨物稅者,應由稽徵機關按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平均法計提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但逾耐用年限以後年度,不再計提折舊。
該局說明,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之特種車輛,包括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另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包括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例如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等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核准免稅要件,依法申報補繳貨物稅者,應由稽徵機關按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平均法計提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