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旗幟布條設置明日為止23日前清除
為提供選舉候選人宣傳管道,金門縣環保局再次提醒,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期間至明(十五)日為止,且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將其清除完畢,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條處分。
環保局於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依法公告「金門縣第十四任總統副總統及第九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地點、期間及限制事項」,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期間為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止。
公告可設置之期限即將到期,環保局提醒各選舉候選人或政黨應依公告規定於投票日後七日內(一月二十三日前)自行清除,綑綁旗幟及布條之鐵線、束帶或繩索應一併清除,未於期限內拆除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條處分(罰新台幣一千兩百元至六千元);屬公共區域內者,由環保局及鄉鎮公所逕行拆除並沒入不予退還,屬有管理機關(構)管理之區域內者,由管理機關(構)逕行拆除並沒入不予退還。
環保局也呼籲,本周六為投票日,按有關規定,十五日晚間十時過後,候選人的所有競選活動必須停上,不得於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使用擴音設備,違者可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開罰三千至三萬元。環保局也將派員前往活動地點稽查測量噪音,並嚴格管制自晚上十時過後不得使用擴音設施,以免影響公眾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