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16日投票縣選委會籲遵守法令
左、第十四任總統副總統及第九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一月十六日(星期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四時止舉行投票,全縣開設有六十八個投開票所,縣選委會呼籲選舉人踴躍前往投票。(摘自選委會網站)
未來在你手裡,用選票為自己做主!第十四任總統副總統及第九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時間定於一月十六日(星期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四時止舉行,全縣總共開設有六十八個投開票所,縣選委會呼籲選舉人踴躍前往投票,並遵守選舉法令,宏揚法治精神。
第十四任總統副總統及第九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即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以前(包括當日)出生,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在各該選舉區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以前(包括當日)遷入設有戶籍,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繼續居住者,有第九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權。【上開居住期間,在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含當日)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縣選委會表示,選舉人投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依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選出之。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即區域選舉)每縣市至少一人,全國並劃分為七十三個選舉區,每個選舉區選出一名立法委員。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分別以全國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為選舉區,由具有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選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由選舉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並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
二、選舉人至投票所可領取二張立法委員選舉票,一張為直轄市、縣(市)立法委員選舉票(即區域)或原住民(平地或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票,圈選一名候選人;另一張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即政黨票),圈選一個政黨。
三、投票時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未攜帶投票通知單者,務請記住投票通知單上之號碼,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
四、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場投票,逾時不許入場,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場,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五、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六、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七、選舉人投票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八、選舉人在投票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1)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2)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3)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九、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選,並將選舉票摺疊投入票匭,不得逗留;如將選舉票攜出投票所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八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十、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另,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1.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2.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3.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4.圈後加以塗改。5.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6.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7.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何人。8.不加圈完全空白。9.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