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補助建設處細說端詳
為鼓勵產業及民眾發展再生能源,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金門縣政府擬訂「金門縣政府105年度發展再生能源(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作業要點」一種,並據以實施上路,縣府建設處並舉辦說明會加以宣導,以推動本縣太陽光電能之應用,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
這項再生能源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資格: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2、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但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1、設置於本縣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建築物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2、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3、申請人應於去(104)年及今(105)年度期間取得權責機關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同意備案(依權責機關同意備案發文日為準)。但於去年度期間已取得縣府補助許可者,不得申請本要點補助。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若妨礙自然村或歷史建築物原始景觀時,縣府得不予補助。
補助方式如下:
(一)、補助之順序,依縣府受理申請先後順序辦理。
(二)、本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由縣府公告,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縣府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但縣府另有預算得支應時,得公告繼續受理補助之申請,補助迄預算用罄為止。
另,補助標準如下:
(一)、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九千元。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三)、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四)、申請人為領得使用執照一年以上,且戶數達三十戶以上之公寓大廈者,其補助標準依第一、二款規定採二倍計算,每一申請案及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五)、縣府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一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此外,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規定文件一式三份,向縣府申請補助許可;收件日期以申請案件送達縣府之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申請人應於今(105)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縣府收文日期為準),依第七點規定向縣府申請補助款撥付,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補助處分失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