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生活扶助實施計畫縣府修正發布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發布修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補助對象為凡設籍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需具有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者等情形之一者,協助家庭無力撫養之兒童少年度過困境,促進健康成長。
兒少生活扶助實施計畫申請資格,應合下列條件:
(一)、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二)、不動產: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僅有房屋而無土地者,或有房屋有土地而土地僅為房屋之基地者,雖不合前款規定而符合下列規定者:1、房屋面積單一人口未超過四十平方公尺。2、每增加一口,得增加十三平方公尺。
(三)、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廿五萬元。
(四)、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除被扶助之兒童少年外,應包括下列人員:1、父母或監護人。2、同一戶籍或共同居住之直系親屬。3、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4、兄弟姐妹(已出嫁姐妹且未與兒童少年共同生活者,其收入不予併計;但若有共同生活之事實,則應併入計算)。5、父母離婚,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不併計,但離婚後仍申報扶養者或於離婚協議書中明訂給付扶養費者除外。6、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申請兒少生活扶助符合相關規定者,由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調查表,並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所得證明、財產證明、稅籍證明、受扶助兒童及少年之存簿封面(以中華郵政為主)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每年均須重新提出申請)。
至於申請人應注意事項有:(一)、受補助者之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切結欄位簽名及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二)、申請人如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辦法所要求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辦法中之各項補助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如已核准扶助者則應註銷請領資格,停止核撥扶助款。(三)、受補助人如其扶助事實消失,應主動通知所轄鄉(鎮)公所,以停發其生活扶助金,如未主動通報,卻經主管機關稽核發現者,應無條件繳回溢領金額。(四)、領取扶助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如扶助費用支出情形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經社工員評估屬實,未符合前述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依規定補助期限受扶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補助。(一)、年滿十五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但在學者或接受職業訓練者得延長補助至年滿十八歲當月為止,滿十五歲就學者,須附當學年度該學期已註冊並經學校核章之學生證影本,否則不予補助。(二)、接受補助原因消失時:如案家已補列低收入戶或戶籍遷出者,鄉(鎮)公所應即函報縣府備查。(三)、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肄業或輟學者。(四)、經相關人員訪視,結果不符合社會救助精神者。
此外,兒少生活扶助申請經複核符合規定者,鄉(鎮)公所應建檔並按月(每月五日前)造冊彙送縣府,由縣府按月轉撥至受扶助兒童少年之金融機構(郵局)帳戶內。而,核定發放之起始月以申請人文件備齊日為依據,並以十五日為基準,於十五日以前備齊,自當月份起算;於十六日以後備齊,自次月份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