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保障你我安全酒後切勿開(騎)車上路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點閱率:607

 「酒後可不可以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自行車?」答案是「不行的」!縣警局指出,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mg/l),處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緩。拒絕接受測試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若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警方提醒地區用路人,酒後除不能駕駛騎乘汽機車外,一樣不能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一般自行車上路,以維行車安全。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民眾選擇以自行車代步或健身運動已成為時下流行趨勢,但在此同時,自行車違規事件也為社會大眾所關注,自行車酒駕違規行為,同樣影響行人及其他用路人安全,所以,交通部之前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酒後騎乘自行車及拒絕接受測試者,明確納入處罰之列。
 另外,部分民眾詢問「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為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動力交通工具」之適用範圍?針對此部分疑義,法務部解釋如下: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有關「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惟如涉及具體個案,應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依職權判斷。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針對法務部函釋意旨,內政部警政署統一各警察機關之執法實務作法如下:「電動輔助自行車」,其推動係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電動自行車」,其推動係以電力為主。因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所以,駕駛人酒後騎「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涉及具體個案,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也就是說,用路人若酒後騎「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後,警方仍可依此函釋規定,請騎士配合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於調查完畢後移請地檢署偵處。
 縣警局局長林漢堂除呼籲地區用路人酒後不要駕駛騎乘車輛,也提醒酒後仍一樣不能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自行車上路,應選擇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計程車,或指定駕駛、代理駕駛等替代方式,以保障自己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並可避免遭受處罰。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