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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圖書券特約商店受理登記簽約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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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金門縣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縣政府公告自即日起至三月十五日上班時間,受理營業地點設於本縣之合法圖書(文具)公司或商號登記,並簽約為本縣交通圖書券特約商店,以為落實照顧學生和實質嘉惠學子政策。
 在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規定交通圖書券補助額度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四千元,分上、下學期核發,每次核發新臺幣二千元。交通圖書補貼以發給交通圖書券方式為之,受補貼對象於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往返或於本縣特約商店購置圖書文具時,得持交通圖書券折抵票價或圖書文具價款。
 縣府表示,其約定內容為依規定持有本縣一百零五年度學生交通圖書券之學生購買圖書、文具之價款補貼,詳情可逕上縣府建設處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項下參閱相關訊息(網址:http://www.kinmen.gov.tw/Layout/sub_F/index.aspx?frame=19)。至於受理登記、簽約點為縣府建設處工商科(電話:082-326204),請檢附商號及負責人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逕自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open_system.htm)。
 另辦法規定,交通圖書券僅限受補貼對象本人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或於本縣特約商店購置圖書文具使用,如因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辨識,不得申請補發,塗改無效,亦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並應於限定期限內使用,逾期不得使用;使用時並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以利核對。
 憑本券購置圖書文具者,應向特約商索取收據或統一發票,因故辦理退貨時,不得要求退款,特約商亦不退還交通圖書券,使用人應主動向特約商索取退貨證明,憑證明向縣府申請補發交通圖書券,退貨證明如有遺失或毀損情事,均不再補發。使用交通圖書券購票或購置圖書文具,如因故須現場退票、退貨時,交通圖書券退還購票、購貨者。
 縣府同時提醒,交通圖書券非本人使用無效,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簽約之特約商店僅得提供購買圖書、文具之服務,不得與其他各類抵用券同時使用,更不得全部或部分轉換為實物兌換券、現金券等。
 縣府也指出,如認特約商店有違失時,得要求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及證明文件,或函送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查處;經查屬實,縣府除有權單方面終止契約,向特約商店追繳溢發補貼款外,該特約商店暨其負責人並喪失下一年度申請登記為交通圖書券特約商店之資格,務請申請廠商詳閱契約書相關規定,並確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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