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紅白事需暫用道路須先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點閱率:897

  為因應民眾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所列舉各款妨礙交通之情事、辦理殯葬事宜需使用道路搭棚者及其他非屬集會遊行有臨時佔用道路活動之實際需要,縣警局業已訂定受理民眾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標準作業程序,以強化便民措施,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與順暢。該局呼籲地區民眾如因需要臨時使用道路,應向轄區分局申請許可。
  縣警局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未經警察機關許可,是不准在道路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更不能在道路曝曬物品或擺設攤位,但為因應民眾等實際需要,該局參考其他縣市作法訂定「受理民眾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標準作業程序」,由需要使用道路搭棚者及其它非屬集會遊行,有臨時使用道路需要者,向轄區分駐(派出)所索取表格填妥後,檢附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送分駐(派出)所。
  而分駐(派出)所受理後,依申請使用道路路段之交通狀況作初步勘察,陳報分局審核後,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核准使用?若申請文件欠缺者,或立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或要求申請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若屬交通上或事實原因不宜許可者,轄區分局會於三日內以書面敘明未核准理由送達通知申請人。而申請人若不服未許可之理由,得於接獲通知書之翌日起二日內檢附不服之理由書面,提出送由管轄分駐(派出)所核轉分局複審,對於分局之複審決定,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異議。
  縣警局交通隊同時表示,民眾若確實有臨時使用道路作為擺設筵席、辦理殯葬等其他類似且非屬集會遊行活動之需要者,應確實於使用道路七日前向管轄之分駐(派出)所及分局提出申請,未依規定申請而使用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為了維護廣大用路人行的安全及順暢,縣警局局長林漢堂呼籲民眾若確實有臨時使用道路作為擺設筵席、辦理殯葬等其他類似且非屬集會遊行活動之需要者,應確實向管轄之分局提出申請,俟核准後始可使用道路,以免遭受處罰。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