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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相關場所安全管理內政部通過修正部分條文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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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相關場所的安全管理,內政部部務會報日前通過「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要求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應留有寬度1.5公尺以上的走道等,以符合現況並強化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安全管理,維護民眾安全。
根據內政部表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本次共修正條文12條,主要是參考國內、外相關規定,調整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及高閃火點物品的定義;為使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可作彈性化的設計規劃,增列保留空地設置條件;另為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的管理,規範室外儲存場所儲存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分區內儲存數量上限,且場所內應留有寬度1.5公尺以上的走道,並依不同物質的危險程度,調整容器堆積高度上限。
此外,為確保民眾燃氣使用安全,本次修正並強化可燃性高壓氣體場分裝場對容器於灌氣前的檢查作為,以避免灌裝液化石油氣至逾期容器中;另因容器閥是銅金屬製成,硬度較鋼瓶軟,其經安裝後會配合鋼瓶螺紋變形以密合,故經安裝、使用及拔取等程序後,已不適合重複使用,爰刪除容器閥檢驗規定,配合現行規定於容器定期檢驗時,容器閥一律換新,以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另容器檢驗年限依瓶齡有所差異,民眾可於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中確認其下次檢驗日期。
內政部指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與經濟部會銜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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