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酒駕違規未肇事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後即可領車
為期使違規分期繳納制度更能兼顧考量民眾實際必要之需求,交通部、內政部已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四條,允許初犯且未發生交通事故之酒駕違規駕駛人,於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即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縣警局指出,初犯且未肇事之酒駕違規人如因經濟等因素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可依規定向監理所申請分期繳納,於核准並於繳納第一期罰鍰後,即可持罰鍰收據向警察局臨時保管場領回代保管之汽機車。
縣警局指出,為了解決酒後駕車駕駛人消極性地不繳納罰款,該局已於日前針對一○四年二月前地區酒後駕車所代保管逾期而未領回之汽機車,進行公告催領等程序,籲請違規駕駛人尚未繳納罰款領回車輛者,如因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如符合新修正後之規定者,可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後領回車輛,以免得不償失。
縣警局表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酒後駕車需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需繳清罰鍰後始得領回車輛等規定,並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實施,根據該局交通隊統計資料顯示,自一○四年二月前因酒後駕車代保管之車輛,大部份違規人均依規定繳納罰鍰及保管費用後即領回車輛,但是還有少部份駕駛人抱持僥倖的心態,拒繳罰款及保管費,至今尚有汽車四十二輛及機車一百九十輛未領回,以機車未領回者居多,分析機車尚未領回之原因,有可能是機車折價後之金額比罰款還低,駕駛人乾脆罰款也不繳,索性機車也不要了。但是,在此要提醒這一類抱持此心態之駕駛人,罰款是一定要繳納的,只是早晚及繳納多少的問題,因為,監理裁決單位將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行政執行法等規定針對未繳納罰款之違規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針對逾期未領回之車輛,車主應儘速繳納罰款及保管費等後,持車輛相關證明等辦理領回車輛,逾期仍拒不繳納領回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及金門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辦理公告拍賣車輛,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應行繳納之罰鍰、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交通隊也提醒駕駛人勿酒後駕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經測試檢定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車種、超過測定值高低、有無於期限內到案等處以不同之罰鍰。如:駕駛人駕駛機車飲酒超過規定標準起跳標準即是一萬五千元、駕駛小型車起跳標準為一萬九千五百元、駕駛大型車起跳標準為二萬二千五百元;若駕駛人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除需依處罰條例繳納罰鍰外,尚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而遭移送法辦,所以,一次酒後駕車超過規定標準遭警方舉發到,少則一萬五千元,多則達到十幾萬元,嚴重者還會遭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說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