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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酒測吊銷各級駕照三年不能重考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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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縣警局統計資料顯示,地區去(一○四)年度計有十四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遭警方以「拒絕酒測」製單舉發,而且本(一○五)年截至目前為止即有五件,較以往為高,或許是因為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罰則提高,駕駛人擔心害怕遭移送法辦而拒絕酒測,但是,縣警局指出,如果駕駛人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雖然表明拒測,警方還是可以依據現場狀況,輔以相關佐證資料,以涉嫌「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現行犯將駕駛強制帶回警察機關製作筆錄,移送地檢署偵辦。
 縣警局指出,在警方加強取締酒後駕車違規勤務密度下,地區駕駛人酒後遭警方攔下來,因為害怕遭移送法辦,而遭警方以拒測製單舉發,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拒測之罰則是處罰新臺幣玖萬元整,駕照吊銷三年後始能再重新考領駕照;且依同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意即,駕駛人拒測後,除吊銷違規當時所駕駛之車輛駕駛執照外,尚包含駕駛人持有之各級駕駛執照,換句話說,吊銷之後,駕駛人即不能再駕駛任何車輛。另外,此處所指「拒測」係指酒駕違規駕駛人於遭警方攔下時,警方欲對駕駛人實施酒測時,駕駛人採取積極拒測(明確表明不接受測試)或消極不配合(舌頭抵住吹嘴、未吹氣、或未依員警指導方式吹氣等致酒測器無法分析等)。所以,交通隊要提醒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於要決定拒絕接受警方酒測時,一定要慎重,以免得不償失。
 拒測後果非常嚴重!縣警局交通隊表示,可能會影響駕駛之謀生能力,有關該項執法是否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作成第六九九號解釋文如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意即,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有各級車類駕照之處罰規定,是沒有違憲問題。
 縣警局局長林漢堂呼籲地區駕駛人飲酒後不要駕車上路,養成「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指定駕駛」等良好駕駛習慣,除可安全返家外,並且可避免遭警方取締或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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