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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停放路旁逕行移置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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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於車禍發生後仍停放於路旁,未將事故車輛移離現場,雖未影響交通順暢及安全,但長期停放於路旁未移離現場,有礙道路觀瞻,所以,縣警局呼籲地區駕駛人若不慎發生車禍後,於員警針對事故現場處理告一段落後,車輛駕駛人(或車主)應將車輛移置路旁,避免影響交通順暢及安全,並儘速將車輛移離現場,避免有礙觀瞻。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騎士)肇事而無人受傷或死亡,未依規定處置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吊扣其駕照一至三個月;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因此,車禍當事人於通知警察機關員警到場處理後,應將事故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事故當事人若因受傷送醫本人無法移置時,若車輛尚能行駛時,應通知車主或親友協助駛離,若無法行駛時,應通知汽機車修理廠協助處理,避免停放於路旁。
交通隊指出,針對部分長期停放於路旁未進行移離現場之事故車輛,警察機關將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處理,逾期未處理者將由警察機關逕行移置保管,並收取拖吊移置費及保管費,再次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逾期未領回,經公告3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警察機關拍賣之。若事故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之。縣警局局長林漢堂呼籲地區駕駛人若不小心發生車禍後,於員警針對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車輛駕駛人(或車主)應將車輛移置路旁,避免影響交通順暢及安全,並儘速將車輛移離現場,若無法自行移置應通知親友或修車廠協助處理,避免有礙道路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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