瑠公農田水利會補助旱作灌溉設施
金門縣農會辦理台北市留王公農田水利會105年度「旱作灌溉推廣計畫」設施申請補助,歡迎符合資格並有意願接受補助與輔導之農戶於本(3)月24日至25日二天檢附相關證件向縣農會推廣部(地址為金城鎮民生路6號)提出申請,或電話三二二三七六洽詢相關補助事宜。
縣農會指出,這項管路灌溉設施補助之補助的項目,包括:(一)水源設施:引水管路(灌溉水源至田間)。(二)動力設備:電動式馬達及抽水機、汽油式引擎及抽水機、柴油式引擎及抽水機。(三)調蓄設施:蓄水槽材質包括RC、加強磚造、鋁合金、不銹鋼、塑膠及開挖式並舖設防水布等材料。(四)末端管路灌溉系統:穿孔管系統、噴頭式系統、微噴(含噴霧)系統、滴灌系統、軟管澆灌及複合式灌溉系統。可申請單項灌溉器材之補助為穿孔管(噴水帶)、滴灌滴水帶。(五)調節控制設施:包括自動化控制、農藥混入器及肥料混入器或其他調節控制設施等。(六)其他如高壓式噴水機,僅補助本年度新購買者。
至於補助的原則:(一)根據工程預算書內容,工作費由農會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公頃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二十萬元,餘百分之二十或超額部分由農民自籌款配合。(二)再次申請之最高補助基準以不超過系統設施費之70%為原則。(三)申請單項灌溉器材補助之數量限制為:1.穿孔管(噴水帶)每分地最高補助10條每條100公尺。2.滴水帶(滴水管)每分地最高補助1,000公尺。3.高壓式噴水機,限購一台。4.動力設備,限購一台,不設限機型。5.調蓄設施,最高補助一座,不設限使用材質。
補助對象:(一)申請土地依法供農作使用之土地,且合計面積不得低於0.1公頃。(二)本計畫補助以首次申請者為優先。(三)曾申請農會旱作灌溉設施補助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再次申請補助,1.除申請穿孔管及滴水帶系統設施之使用年限超過2年以上者,其餘設施包括申請單項者之使用年限規定如下:(1)滴灌、微噴、噴灌及調控設備等之設施,使用年限超過6年以上者。(2)蓄水設施:除RC結構物之材質10年外,其餘不銹鋼、鋁合金及塑膠類等材質,使用年限6年。(3)動力設備包括汽、柴油引擎及電力等之馬達抽水機組6年。以上三項之規定,除特殊案例,經另簽辦不受此限。2.發生天然災害時,由專案辦理。3.補助經費以末端管路灌溉(穿孔管、微噴、滴灌、噴頭)為優先,剩餘款再補助高壓式噴水機。
申請應具備證件:申請人除填寫一份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農會提出申請:(一)填寫申請書一份。(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地籍圖謄本及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四)承租國有土地者,應檢附租賃契約影印本。(五)承租私有土地者,應檢附土地施設同意書或共同持分人同意書,如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施設證明書需簽具切結證明書。
符合資格的申請案,農會將派員實地勘察,並根據下列選點原則之辦理,若無法列入補助對象時,不得異議,(一)農民申請之先後順序。(二)申請補助用地實際從事耕作者。(三)願意配合補助單位查訪或推廣單位進行相關試驗或灌溉效益調查研究提供資料者。(四)為政府輔導生產安全農產品或轉作高經濟作物,具有示範作用及後續推動旱作觀摩之據點。(五)確實需要灌溉技術改善者。(六)能自籌配合經費及各項作業者。
農會也指出,有下列各項之一者不予申請補助:(一)申請面積合計未達0.1公頃以上者。(二)六年內曾接受農會補助管路灌溉系統。但符合「旱作灌溉推廣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三條規定再次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三)用地主要生產種植檳榔、荖花、荖葉等作物。(四)用地位於超限利用山坡地及非農牧用地。(五)承租國有地之申請人與原承租人不同一人者。(依國有地租賃契約書規定不得轉租他人耕作)。(六)已向政府單位申請相關管路灌溉施設補助者。
有關旱作灌溉推廣補助基準,分別為: 動力設備:1.電動式馬達+抽水機3,500元/台,1馬力。2.電動式馬達+抽水機5,700元/台,不得低於2(含)馬力。3.汽油式引擎+抽水機7,600元/台,4馬力,口徑2吋。4.汽油式引擎+抽水機8,400元/台,5.5馬力,口徑3吋。5.柴油式引擎+抽水機15,700元/台。
調蓄設施:1.0.1公頃以下不予補助。2.每座最高噸數10噸,不得低於1噸。3.每噸補助1,200元。4.每一農戶最高為12,000元。
末端器材:1.穿孔管(噴水帶):無分口徑大小,每條長度100公尺,最高補助金額200元。2.滴灌滴水帶:無分口徑大小,每條長度500公尺,最高補助金額1,200元。
其他:高壓式噴水機限本年度新買者,最高補助金額40,000元/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