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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德任警職時涉收受賄賂地院裁定羈押禁見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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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陳其德於101年8月27日起至103年4月9日期間擔任金門縣警察局偵查佐等職務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一案,昨(12)日金門地方法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為被告陳其德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罪嫌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金門地方法院昨日發佈新聞稿指出,該院於昨(12)日上午11至12時許,就被告陳其德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訊問後,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被告陳其德應予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理由分敘如下:
一、被告陳其德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提起公訴,該院於105年2月25日進行準備程序,被告坦承其於101年8月27日起至103年4月9日期間擔任金門縣警察局偵查佐等職務,而於101年9月3日以其開立使用之金融機構帳戶收受證人某甲指示證人某乙匯入之新臺幣28萬元,而證人某甲嗣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等相關規定,偷渡出境至大陸地區等事實。且依證人某甲等人證述及卷附被告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證人某甲入出境資料、限制出境紀錄、被告帳戶歷史交易明細等件,已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又查,被告雖坦承上開事實,惟其就所收受前揭28萬元之源由,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所供述情節,與其於該院上開準備程序中之辯解有重大歧異,更與證人等人所為證述情節有明顯出入,而本件已定於105年4月28日進行審理程序,並依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聲請,傳喚證人某乙等人進行交互詰問,是本案全部犯罪事實仍有待進一步詰問證人某乙等人釐清。
三、再查,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至該院於105年2月25日進行準備程序前後,曾親自及透過第三人面見證人某乙,請求某乙於本院審理行交互詰問時配合為其有利之證述,證人某乙因而心生恐懼,有該院公務電話紀錄、被告入出境資料等在卷可參,被告所為對證人某乙已造成相當程度之心理壓力,且由被告所為之事實已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
四、另該院尚未進行審理程序,由當事人對證人某乙等人進行交互詰問以究明犯罪事實,業如前述,該院審酌在被告數度對證人某乙施加壓力要求證人翻異證述而附合其辯詞之情形下,被告仍有自行或透過第三人勾串證人之高度可能,是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之羈押原因。
五、該院於105年4月12日訊問被告後,經合議庭評議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之羈押原因存在,且該等羈押原因,並不得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手段加以替代,該院認如改命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方式,尚不足以確保日後偵審程序之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
六、綜上所述,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顯難就本案進行追訴、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5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被告於105年4月12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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