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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推租金新制社福館正式實施使用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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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社會福利館繼推出租金新制後,今年度正式實施使用要點,其中對於各館的使用有許多限制與規定,社福館籲請租用單位配合辦理,以免遭沒收保證金,喪失租用權利。
 社福館表示,該館為加強推動社會福利服務工作,提高金門縣社會福利館場地使用管理功能,特別使用辦法。在使用辦法中,凡有關社會福利、社會教育活動及機關團體會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使用本館場地,其一為福利服務、休閒、育樂、文化藝術及展覽;第二類為學術性、教育性之集會、演講;第三則是其他經縣府核准之活動。
 凡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需於活動前五日檢具申請表及各項活動程序表,並繳納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經縣府核准後使用;另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後,經縣府認定已回復原狀且無毀損各項設備及設施時,七日內無息退還;申請使用該館場地者,應繳納之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如需調整則由縣府核定。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租借社福館場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該館通知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場地,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其一為舉辦活動或演出節目違反法令規定者;或是展演活動項目有妨礙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另外展演活動內容與申請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展演活動有損及本館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違反要點其他有關規定者均可進行處置,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社福館指出,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時間為每星期二至星期日,每日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及十九時至二十二時三時段;星期一及國定假日休息,不對外開放。但有特殊情形經縣府同意得開放或延長之;另使用本館場地設備及設施,應注意安全及維護,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申請使用者,如活動前需裝台、排演、預演或場地之佈置,應於使用前辦妥有關手續,並於使用完畢後回復原狀與整潔交還,違反者得由縣府逕行僱工拆除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關於前二項賠償或拆除費用於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限期追償,逾期未繳納者除依法追償外,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另外,申請使用場地者,未經縣府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如需臨時安裝電源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縣府同意並會同專業人員依相關法令辦理。
 值得一提的是,申請使用場地者製發各種識別證,應送本府驗證同意;另申請使用場地者如需設置售票處及張貼宣傳海報標語等時,應在指定之地點設置或張貼;使用演藝廳發售(行)入場券應先將券樣送縣府審查,並加印應遵守事項,其一為每人一券,除演出兒童節目外,禁止攜帶六歲以下或身高一百公分以下兒童入場;並需在開演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演出時不得隨意進場。
 活動時,請勿在場內吸煙、嚼檳榔、飲用食物等,亦請勿穿著背心、拖鞋、木屐入場,場地使用期間,有關佈置、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故處理,應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並妥為處理,申請使用場地,應投保意外及平安保險,另申請使用場地因故改期或終止,應於核准使用前三日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除場地使用費用無息退還外,保證金不予退還。社福館強調,使用辦法現已經正式施行,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以免遭沒收保證金,喪失租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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