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將修正將全面禁止使用獸鋏
違法獸鋏莫輕用!動植物防疫所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將進行修正,今年並送審通過,按修正案第19條規定,將全面禁止獸鋏使用,並於該法第21條配合修正,原訂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及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等情形原可使用獸鋏者之除外規定,予以刪除,以達全面禁止使用獸鋏。
動植物防疫所指出,修正案所稱之獸鋏,係指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1獸鋏之定義,指具強力彈簧之頷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以及鋏狀器械。原住民使用傳統器械如吊索、陷阱、腳踏索、陷落器等,與上述型式不同,不屬獸鋏之範疇。地區民眾如有發現捕獸鋏可立刻向本縣動植物防疫所通報(082-336626)。
防疫所表示,按現行的法令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反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者,爰依同法第30條第一項第9款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另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亦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獸鋏」,違反規定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者,罰則提高至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防疫所強調,民眾切勿為貪圖小利而遭高額罰鍰。為落實動物保護精神,維護動物福利,該所呼籲民眾勿用獸鋏捕捉動物,以免一時的衝動造成動物一生的遺憾,嚴重者更可能傷及無辜、危及人畜。
